2023年贵州省毕节市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公布

时间: 2024-07-04 09:04:39 |   作者: 孚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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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以来,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和消除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明显问题和风险隐患,依法查处了多起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将一批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2年10月12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深圳三方圆检测监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七星关区主某酿酒坊经营的白酒中甜蜜素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1月,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纳雍县朱某某保健品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13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纳雍县朱某某保健品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名为“硬到底”的食品,经抽样检验检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大多数都用在男性勃起功能障碍,需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服用含量有着严格限制,心脏病等疾病的人群禁止服用。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证明等。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2023年2月,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1月10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七星关区周某某小吃店通过美 团销售的豆浆中糖精钠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3月,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金沙县贺某某保健品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6月5日,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沙县贺某某保健品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名为“双效伟哥”“硬久久”的食品,经抽样检验检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大多数都用在男性勃起功能障碍,需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服用含量有着严格限制,心脏病等疾病的人群禁止服用。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证明等。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2023年6月,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金沙县彭某某保健品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6月5日,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沙县彭某某保健品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名为“双效伟哥”“虫草肾宝(勃喜牌藏域景天胶囊)”“鹿生精血(十杰牌劲健胶囊)”的食品,经抽样检验检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大多数都用在男性勃起功能障碍,需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服用含量有着严格限制,心脏病等疾病的人群禁止服用。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证明等。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2023年6月,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毕节七星关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的全部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案调查

  2023年3月1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毕节七星关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中央厨房和集体配餐在工艺流程中存在违反GB31654-2021《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七、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赫章县某酒坊涉嫌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立案调查

  2023年9月17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赫章县某酒坊开展检查时,在当事人库房内发现两桶食用酒精。据当事人陈述,其用该食用酒精与水勾兑后冒充白酒销售。当事人将食用酒精与水勾兑冒充白酒销售,此方法属于《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试行)》禁止生产的范围。当事人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将违法线索移交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9月18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威宁自治县雪山镇某学校食堂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不全,未按要求记录有关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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